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93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民终2735号
案号
(2019)冀0581执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撤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2、南宫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付安金支付工程款本金12 325 310元及2015年7月31日之前的利息3 251 172元,2015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开始,以12 325 3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付安金对其承建的由南宫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南宫国际商贸广场项目房屋在应付工程款12 325 310元范围内享有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付安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3 710元,由南宫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负担98 068元,由付安金负担25 6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 710元,由南宫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负担100 000元,付安金负担23710元。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南宫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付安金支付工程款本金13 464 301元及2015年7月31日之前的利息3 251 172元,2015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开始,以13 464 3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付安金在南宫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对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驳回付安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3 710元,由南宫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负担98 068元,由付安金负担25 6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 710元,由南宫市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120 000元,付安金负担37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时间
2020-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马玉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25893815543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58号(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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