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敏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82********7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182民初3669号 |
案号 |
(2017)闽0182执1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编号公借贷字第ZH1500000106608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8月11日结欠利息计122370.83元,结欠罚息、复利计49011.11元,之后继续按案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编号公借贷字第ZH1500000210892号、第ZH1500000211049号、第ZH1500000211110号、第ZH1500000211208号、第ZH1500000211263号、第ZH1500000211307号、第ZH1500000211350号、第ZH1500000211370号、第ZH1500000211401号、第ZH1500000211415号、第ZH1500000211424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计1000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8月30日结欠利息计294833.3元,结欠罚息、复利计1999.79元,之后继续按案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56000元;四、福建卡冠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担保的最高额债权本金余额1000万元限度内,对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应还借款本息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长乐裕华门业有限公司应在担保的最高额债权本金余额400万元限度内,对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应还借款本息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曹仁应在担保的最高额债权本金余额1400万元限度内,对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应还借款本息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蔡敏晖应在担保的最高额债权本金余额1400万元限度内,对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应还借款本息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福建卡冠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长乐裕华门业有限公司、曹仁、蔡敏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58元,由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卡冠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长乐裕华门业有限公司、曹仁、蔡敏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时间 |
2018-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