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3********4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14民初1383号 |
案号 |
(2018)辽0114执5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编号为SY291012016000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6985511.43元;二、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编号为SY291012016000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6985511.43元的利息、罚息、复利(至2018年1月14日为403456.23元,自2018年1月15日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按6.5%年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对于在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被告李晓东、曲柏儒对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对编号为SY29(高抵)20160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沈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74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时间 |
2018-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辽0114执516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1692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