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7********0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8460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4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凯甲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64912元;二、被告四川凯甲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滞纳金、管理费、担保费,违约金、管理费及担保费之和的计算方法为:以代偿款664912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彬、赖学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四川凯甲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01元,由被告四川凯甲门业有限公司、杨彬、赖学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时间
2017-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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