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322民初3545号
案号
(2020)皖1322执9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萧县鑫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39781.68元及逾期7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5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日万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萧县鑫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12元,由被告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12198元,原告萧县鑫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8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邱广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0015234155XF
登记机关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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