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应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0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048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50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507600.05元,共计人民币8507600.0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实现债权费用25527元。三、被告胡雄、胡苏娇、浙江浩福工贸有限公司、胡祖航、胡玉群、浙江美苑门业有限公司、应俊、俞妃妃、应昌礼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11-25
发布时间
2016-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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