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8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长民初字第03553号
案号
(2016)豫1082执1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葛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乡市畅长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航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张平平、张志刚、郭瑞、王良英、郭文丽、郭光俊、程全会、路世广、高晓明、赵卫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乡市畅长精密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新乡市畅长精密管业有限公司、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张平平、张志刚、郭瑞、王良英、郭文丽、郭光俊、程全会、路世广、高晓明、赵卫星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5-17
发布时间
2017-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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