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3********1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783民初1110号
案号
(2016)鲁0783执2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寿光市广安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款3944800元,支付利息174092元(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山东寿光圣德管业有限公司、寿光绿润工贸有限公司、寿光市华浩经贸有限公司、刘伟、王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市广安管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对被告刘伟、王翠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2011118309、2011118317号房产在最高债权额500000元内、寿国用(2011)第00400215、00400256号土地使用权在最高债权额1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1-28
发布时间
2017-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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