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1********1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902民初724号 |
案号 |
(2018)鲁0902执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阳县昌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2391.14元;二、被告宁阳县昌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截止2017年5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28575.86元);三、被告泰安新塑管业有限公司、宁阳县东方兴海经贸有限公司、山史承刚、李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泰安新塑管业有限公司、宁阳县东方兴海经贸有限公司、史承刚、李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阳县昌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080元,由被告宁阳县昌源工贸有限公司、泰安新塑管业有限公司、宁阳县东方兴海经贸有限公司、史承刚、李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8-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