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7********6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23民初1871号 |
案号 |
(2017)鲁0323执1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9 999 649.84元、利息349 339.42元,合计10 348 989.26元(截止2016年5月20日)。二、被告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三、被告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律师代理费10 000.00元。四、被告山东恒洲管业有限公司、张洲、江微微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属证书编号为源国用2010第255号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1 072 000.00元限额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 954.00元,保全费5 000.00元,由被告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恒洲管业有限公司、张洲、江微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