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27********6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源民初字第1311号
案号
(2016)鲁0323执1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沂源县盛世隆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 500 000.00元。二、被告张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沂源县盛世隆源投资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8月17日的利息1 897 998.54元及2015年8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6 500 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协议约定利率每天4 333.33元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被告江微微、孟凡刚、淄博汇宝饲料有限公司、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恒洲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 293.00元,保全费5 000.00元,由被告张洲、江微微、孟凡刚、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恒洲管业有限公司、淄博汇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9-26
发布时间
2017-0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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