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如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1********7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1民初4201号 |
案号 |
(2018)鲁0781执2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伟东、刘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郭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贾如程、胡揆揆、刘承山、刘云、于清玲、青州市邦美涂料有限公司、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州市恒信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贾如程、胡揆揆、刘承山、刘云、于清玲、青州市邦美涂料有限公司、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州市恒信饲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伟东、刘建新追偿。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8元,减半收取80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尚伟东、刘建新、贾如程、胡揆揆、刘承山、刘云、于清玲、青州市邦美涂料有限公司、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州市恒信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时间 |
2019-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