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如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1********7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781民初4201号
案号
(2018)鲁0781执2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尚伟东、刘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郭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贾如程、胡揆揆、刘承山、刘云、于清玲、青州市邦美涂料有限公司、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州市恒信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贾如程、胡揆揆、刘承山、刘云、于清玲、青州市邦美涂料有限公司、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州市恒信饲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伟东、刘建新追偿。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8元,减半收取80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尚伟东、刘建新、贾如程、胡揆揆、刘承山、刘云、于清玲、青州市邦美涂料有限公司、山东艾利通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州市恒信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时间
2019-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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