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8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合江民初字第1348号 |
案号 |
(2019)川0522执恢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何跃钢与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于2012年8月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何跃钢工程款3390082.00元,扣除未完部分工程款10万元后,尚应支付原告何跃钢工程款3290082.00元,并承担从2013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到付款之日止;三、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泸州华利煤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应支付原告何跃钢的工程款分别按70%和30%的比例支付原告何跃钢的工程款,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何跃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和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被告泸州利华煤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50元,减半收取17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25元,由原告何跃钢承担50元,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承担22475元。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合江分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2475元,因原告何跃钢已垫付,由被告都江堰市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分公司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何跃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宪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镇解放四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