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城市陆飞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83民初2131号 |
案号 |
(2020)鲁0883执恢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城市陆飞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和罚息,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二、被告邹城市科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宝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维东、张小四、戴学红、张友福、石玉霞、初清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邹城市科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宝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维东、张小四、戴学红、张友福、石玉霞、初清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可以向被告邹城市陆飞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上述一、二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 400元,由被告邹城市陆飞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邹城市科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宝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维东、张小四、戴学红、张友福、石玉霞、初清国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维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3552240440K |
登记机关 |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邹城市铁山路中段路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