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新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3********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3民初3332号
案号
(2019)豫0183执1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新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力扬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 282 765.79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3 365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计算至2017年3月4日;以3 237 765.79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5日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以2 377 765.79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2018年2月15日,以2 282 765.79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力扬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太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河南力扬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 240元,减半收取为18 620元,由被告王新水负担11 172元,原告河南力扬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44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2-27
发布时间
2019-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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