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民初927号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恢1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5010120160002485、3501012016000423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35010220170000165、35010220170000226的《借款展期协议》;二、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偿还编号为3501012016000248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复利自2016年11月21日起,罚息自2018年5月13日起,均按照编号为3501012016000248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35010220170000165的《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偿还编号为3501012016000423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复利自2016年11月21日起,罚息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编号为3501012016000423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35010220170000226的《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四、如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在本案及(2017)闽05民初923、924、926、932、933号五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除(2017)闽05民初923号中编号为3501012016000094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就编号为35100620160002768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粘厝埔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龙湖字第12-200152、12-200192、12-200191、12-200245、12-200322、0057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晋国用(2003)第01212号、晋国用(2009)第0039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6字第1452号,土地他项权证号:晋他项(2016)第00152号】,有权在债权合计最高限额8333.74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享有以上述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粘为江、粘火车、洪连桥、洪明取对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粘伟诚对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下列部分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一)编号为3501012016000248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复利自2016年11月21日起,罚息自2018年5月13日起,均按照编号为3501012016000248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编号为3501012016000423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复利自2016年11月21日起,罚息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编号为3501012016000423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9300元,由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粘为江、粘伟诚、粘火车、洪连桥、洪明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洪连桥、洪明取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粘为江、粘伟诚、粘火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粘为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0007051017841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龙湖镇粘厝埔华鑫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