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4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81民初4070号
案号
(2018)宁0181执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军、王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借款本金361507.09元,支付利息、罚息27791.12元,本息合计389298.21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7年10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军、王晓燕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被告赵军、王晓燕、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时间
2018-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杜志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81684220169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宁夏灵武市西大街北侧西环家园11#楼6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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