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雪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4********1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681民初5178号
案号
(2018)辽0681执27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雪红、王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人民币167521.37元(其中借款本金156742.59元、至2017年3月1日的利息10778.7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7813‰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对名头为被告王雪红的房屋预告登记证(东房预大东区字第0130301628号)项下的房屋在上述本金和利息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雪红、王程刚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10-24
发布时间
2018-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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