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4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初467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邹梅借款本金2500万元;二、被告冯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邹梅借款本金2500万元的利息(其中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50万元本金为基数。以上利息均以年利率24%计算,总和扣除已偿还的705万元利息。);三、被告冯海涛、冯海波、赤峰京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萍对冯秀全的上述第一、二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冯海涛、冯海波、赤峰京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秀全追偿;四、驳回原告邹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冯秀全承担。被告冯海涛、冯海波、赤峰京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萍对上述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发布时间 |
2018-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