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0518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1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市五丰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3月8日前一次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537,378.64元、利息2,035,353.3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辽宁予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龙彪、刁淑香、吴东来、张桂君、吴云龙、邢悦、范杰、战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沈阳市五丰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三、负有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78809元(减半收取39405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市五丰养殖专业合作社、辽宁予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龙彪、刁淑香、吴东来、张桂君、吴云龙、邢悦、范杰、战美共同负担。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