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0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0518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18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五丰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3月8日前一次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537,378.64元、利息2,035,353.3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辽宁予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龙彪、刁淑香、吴东来、张桂君、吴云龙、邢悦、范杰、战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沈阳市五丰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三、负有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78809元(减半收取39405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市五丰养殖专业合作社、辽宁予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铁岭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龙彪、刁淑香、吴东来、张桂君、吴云龙、邢悦、范杰、战美共同负担。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时间
2019-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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