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3********2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243号
案号
(2020)川0603执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江娜与被告邓勇之间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娜返还报酬14551.20元,双倍返还定金10897.60元,合计25448.80元;三、驳回原告江娜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江娜负担303元,由被告邓勇负担5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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