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322********2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5民初1691号
案号
(2020)川0105执2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借款本金169006.05元及截止2019年2月24日的利息53576.12元、罚息26788.06元、复利4633.87元;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贷款本金169006.0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3%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为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53576.12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3%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3、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95元;4、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并出具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林娟、陈宏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169006.05元及截止2019年2月24日的利息53576.12元、罚息26788.06元、复利4633.87元,并支付2019年2月25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罚息(以欠付贷款本金169006.0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3%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为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53576.12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3%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肖顺才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395元。另外,若被执行人逾期支付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前述生效的判决书。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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