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2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415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17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福全及被告刘志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欠款本金173,378.92元及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35‰计算的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5元)计算的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二、被告方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006.2元,减半收取计2,003.1元,由被告陈福全、刘志娟、方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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