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2********6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6刑终57号、(2020)闽06刑终76号
案号
(2020)闽0628执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天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38年 1月9日止)。二、被告人吴绍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十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 1月25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张天津、吴绍伟与其他同案人共同退赔所参与犯罪部分的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所附清单)。一、被告人赖国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38年 2月23日止)。二、被告人张其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36年 8月23日止)。三、被告人张丁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34年 3月8日止)。四、被告人张海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35年 2月23日止)。五、被告人林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十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六、被告人张清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 2月23日止)。七、被告人林建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 8月23日止)。八、被告人方珠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 3月22日止)。九、被告人张振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十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 11月18日止)。十一、被告人张城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十二、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所参与犯罪部分的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扣押在案的张其财、张鑫伟、张清松帐户上的款项及已扣押的其他款项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详见判决书所附清单)。十三、已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张岷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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