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30********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30民初955号 |
案号 |
(2020)闽0430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明福、何承宗对冯福铭赔偿款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1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张明福应当赔偿冯福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康复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12925.7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三、何承宗应当赔偿冯福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康复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8231.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