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宗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23********7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23民初2532号 |
案号 |
(2020)闽0823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宗林、林圆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所产生的本金49956元、截止2019年9月22日结欠的利息5816.97元和违约金398.45元,并支付以透支本金49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顾宗林、林圆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从2019年9月23日起至还清时止以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上述款项如透支利息、违约金二项之和未超出年利率24%的,以双方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透支利息、违约金;如透支利息、违约金二项之和超出年利率24%的,以年利率24%进行计算。三、被告沈祥乾、陈永林、邹杰对被告顾宗林、林圆圆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沈祥乾、陈永林、邹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宗林、林圆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