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2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81民初3102号 |
案号 |
(2020)闽0981执1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石华、刘永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9月20日为9564.57元;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李石华、刘永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2000元;三、福安市溪柄佳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