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廉文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32********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2501民初948号 |
案号 |
(2020)内2501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廉文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树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5128.28元。案件受理费16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