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俊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6********1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426民初2122号
案号
(2020)内0426执1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俊兰、李俊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7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周海、李素芳、邹俊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公告费460元,上述费用合计1605元由被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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