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俊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6********11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426民初2122号 |
案号 |
(2020)内0426执1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俊兰、李俊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7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周海、李素芳、邹俊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公告费460元,上述费用合计1605元由被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