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2********4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821民初472号 |
案号 |
(2020)内0821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亮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7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借款期间利息及罚息,正常期间利息按原合同利率9.9‰计算,逾期罚息按原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7年1月23日计算,核减已还利息18625.2元后,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二、对抵押人王亮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人王亮,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066,他项权证号0000155,房屋坐落五原县隆兴昌镇宏珠苑d14-1号门市)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王亮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