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2********0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821民初2568号 |
案号 |
(2020)内0821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晟、杨景旭于2019年9月30日前共同给付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原合同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二、对被告刘晟、杨景旭的抵押物(房屋权所有人刘晟、杨景旭,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五原县不动产权第00048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蒙(2017)五原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282号,房屋坐落于五原县隆兴昌镇向阳小区4-3-321)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段金祥、段军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