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2********6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821民初1646号 |
案号 |
(2020)内0821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原先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慧枝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借款期间利息及罚息,正常期间利息按原合同利率9.56‰计算,逾期罚息按原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7年11月16日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二、被告张四、王林、刘在福、温来成承担上述贷款的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白慧枝、张四、王林、刘在福、温来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