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蕴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421********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581民初2819号
案号
(2020)内0581执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春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51.67元,合计人民币23651.67元;二、被告李蕴鹏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给刘春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刘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222元(原告刘春已预交),由原告刘春负担18元,由被告李蕴鹏负担2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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