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和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7********6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825民初134号
案号
(2020)内0825执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云停、乔红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乌拉特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496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按月利率10.8‰计算;从2018年5月23日开始,按月利率16.2‰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1月28日的利息为85572.71元);二、被告杜三虎、李彩仙、高和杰、叶文霞、郝桂莲、李玉生、李斌、吴晓英、内蒙古裕宏伟安装有限公司、杭锦后旗鑫达亿家庭牧场、杭锦后旗昌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杭锦后旗玉生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2元,减半收取5076元,由被告于云停、乔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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