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先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2328 民初 417 号 |
案号 |
(2020)黔2328执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李先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龙县陇西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75,588 元及利息(利息按货款 75,588 元,月利率 2%从 2019 年 9 月 13 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78 元,减半收取 939 元,由被告李先洪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