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升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7********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26刑初47号(2019)黔0526刑初68号(2018)黔0526刑初216号
案号
(2020)黔0526执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龙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龙宇的法定代理人王成与已决犯李盼、周涛、周远耀、王江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亚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14985.73元。一、被告人程申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张二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三、被告人杨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四、由被告人程申申、张二山、杨升超与已决犯李盼、周涛、周远耀、王江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亚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14985.7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亚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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