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升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7********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26刑初47号(2019)黔0526刑初68号(2018)黔0526刑初216号 |
案号 |
(2020)黔0526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龙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龙宇的法定代理人王成与已决犯李盼、周涛、周远耀、王江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亚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14985.73元。一、被告人程申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张二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三、被告人杨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四、由被告人程申申、张二山、杨升超与已决犯李盼、周涛、周远耀、王江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亚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14985.7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亚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