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启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2********2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722民初961号
案号
(2020)黔2722执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荔波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启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621.63元及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43,595.91元,2019年5月21日起的利息及罚息以借款本金89,621.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115‰(9.4100‰×150%)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由被告潘启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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