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4********5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4民初865号
案号
(2020)黔2324执4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永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远陆、李素花、龙数兰、刘爱加、刘单单、刘彩丹、刘艾琳的亲属刘胜军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 122000 元;二、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远陆、李素花、龙数兰、刘爱加、刘单单、刘彩丹、刘艾琳的亲属刘胜军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 122000 元;三、驳回原告刘远陆、李素花、龙数兰、刘爱加、刘单单、刘彩丹、刘艾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20 元,减半收取 760 元,由原告刘远陆、李素花、龙数兰、刘爱加、刘单单、刘彩丹、刘艾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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