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201********0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302民初2454号
案号
(2018)闽0302执8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其搬离其承租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兴安居委会学园路北段吉祥如意楼下东起第五坎至第七坎店面商铺的房屋并返还给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日止按每月6600元的标准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二、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分别以每月应支付的物业费6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0元,由林伟负担103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时间
2018-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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