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201********0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302民初2927号
案号
(2017)闽0302执17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伟于2014年12月18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二、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拖欠的租金10500元;三、林伟已支付给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不予返还;四、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其承租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兴安居委会学园路北段吉祥如意楼东起第二坎店面的房屋并返还给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林伟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未搬离承租房屋的,则按每月1650元的租金标准,向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搬离日止。五、驳回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6元,由林伟负担964元,由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时间
2017-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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