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洪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22********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322民初323号
案号
(2020)鲁1322执1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光辉、赵洪杰偿还原告徐敏山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光辉、赵洪杰付给原告徐敏山诉前保全费、保函费共计2120元;三、陈光辉、赵洪杰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光辉、赵洪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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