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4********6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24民初1223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金华、江苏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卡透支本金99905.88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9年9月21日止结欠利息、滞纳金计20443.12元,此后利息、滞纳金按合约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忠城应对被告张金华、江苏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朱忠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金华、江苏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90元、减半收取1353.45元,由被告张金华、江苏美、朱忠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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