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781********3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24民初1234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3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叶妙雄、张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100000 元及利息 (截至 2019 年9 月 25 日结欠利息 16201.52 元,此后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陈建平、林清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建平、林清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金额向叶妙雄、张丽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24 元,减半收取计 1312 元,由叶妙雄、张丽华、陈建平、林清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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