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2********3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104民初3689号 |
案号 |
(2020)内0104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海珍、舒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安文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3600元。 二、驳回原告宋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宋安文负担50元,被告冯海珍、舒畅负担11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