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02********4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524民初143 号
案号
(2020)内0524执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库伦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红梅偿还原告哈申格日乐借款本金22.6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2019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清偿之日止按二分计算支付);2020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清偿之日止按二分计算支付);2020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清偿之日止按二分计算支付);2020年7月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6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清偿之日止按二分计算支付)。如果被告不按协议履行每一期,原告可以将剩余借款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00元,由被告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2-04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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