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海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2********3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左民初字第2365号 |
案号 |
(2020)内0521执恢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海龙、海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刘振芳欠款10 000元,支付利息5 850元,合计15 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6元,由被告李海龙、海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