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海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2********3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左民初字第2365号
案号
(2020)内0521执恢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海龙、海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刘振芳欠款10 000元,支付利息5 850元,合计15 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6元,由被告李海龙、海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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