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跃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7********0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627民初669号
案号
(2020)闽0627执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严跃山、严根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严泽龙、张雅眉、韩智勇、严素环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严泽龙、张雅眉、韩智勇、严素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严跃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严跃山、严根花负担,、严泽龙、张雅眉、韩智勇、严素环负连带缴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6-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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