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文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8********2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128民初2351号 |
案号 |
(2020)闽0128执1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文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687.98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均根据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林文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三、程梅英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