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勇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4********2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24民初2647号 |
案号 |
(2020)闽0624执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勇生、林瑶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8.7‰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月利率按8.7‰×150%计算、自2019年2月24日起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已付还利息9517.81元,应予以扣减)。二、吴魁洪、沈之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魁洪、沈之海承担代为清偿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勇生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