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燕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07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3民初3743号
案号
(2020)闽0303执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阳、郭秀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 200000 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 《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 二、林燕鹏、林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燕鹏、林航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阳、郭秀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 案件受理费 4578 元,减半收取计 2289 元,由林阳、郭秀金、林燕鹏、林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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